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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8

新華網北京610日電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黨員是黨的肌體的細胞和黨的活動的主體,發展黨員工作是黨的建設一項經常性重要工作。1990年中央組織部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對規範發展黨員工作、保證發展黨員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發展黨員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

通知強調,《細則》體現了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體現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體現了實踐探索的新經驗,是做好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工作的重要遵循。《細則》的頒布實施,對于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黨員隊伍建設的新部署新要求,保證發展黨員質量,建設一支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紀律嚴明、作用突出的黨員隊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堅持標準,嚴格程序,嚴肅紀律,確保發展黨員工作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切實做好《細則》的學習、宣傳和實施,進一步提高發展黨員工作的科學化水平。

新華社北京610日電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發展黨員工作,保證新發展的黨員質量,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黨的基層組織應當把吸收具有馬克思主義信仰、共產主義覺悟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先進分子入黨,作為一項經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條發展黨員工作應當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慎重發展、均衡發展,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堅持入黨自願原則和個別吸收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

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第二章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

第四條黨組織應當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群眾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入黨積極分子隊伍。

第五條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六條入黨申請人應當向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沒有工作、學習單位或工作、學習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應當向居住地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流動人員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黨組織或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也可以向流動黨員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第七條黨組織收到入黨申請書後,應當在一個月內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了解基本情況。

第八條在入黨申請人中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應當采取黨員推薦、群團組織推優等方式產生人選,由支部委員會(不設支部委員會的由支部大會,下同)研究決定,並報上級黨委備案。

?第九條黨組織應當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培養聯系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入黨積極分子介紹黨的基本知識;

(二)了解入黨積極分子的政治覺悟、道德品質、現實表現和家庭情況等,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引導入黨積極分子端正入黨動機;

(三)及時向黨支部匯報入黨積極分子情況;

(四)向黨支部提出能否將入黨積極分子列為發展對象的意見。

第十條黨組織應當采取吸收入黨積極分子听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以及集中培訓等方法,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黨的歷史和優良傳統、作風教育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宗旨、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確立為共產主義事業奮斗終身的信念。

第十一條黨支部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基層黨委每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狀況作一次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改進措施。

第十二條入黨積極分子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應當及時報告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及時將培養教育等有關材料轉交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並接續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培養教育時間可連續計算。

第三章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

第十三條對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在听取黨小組、培養聯系人、黨員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支部委員會討論同意並報上級黨委備案後,可列為發展對象。

第十四條發展對象應當有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也可由黨組織指定。

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復黨員權利的黨員,不能作入黨介紹人。

第十五條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發展對象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

(二)認真了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工作經歷、現實表現等情況,如實向黨組織匯報;

(三)指導發展對象填寫《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並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

(四)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發展對象的情況;

(五)發展對象批準為預備黨員後,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

第十六條黨組織必須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

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听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後,情況清楚的可不函調或外調。對流動人員中的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時,還應當征求其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層黨組織的意見。

政治審查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貫表現。審查情況應當形成結論性材料。

凡是未經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七條基層黨委或縣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發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個學時)。培訓時主要學習黨章、《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文件。中央組織部組織編寫的《入黨教材》,可以作為學習輔導材料。

未經培訓的,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不能發展入黨。

第四章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十八條接收預備黨員應當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支部委員會應當對發展對象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討論認為合格後,報具有審批權限的基層黨委預審。

基層黨委對發展對象的條件、培養教育情況等進行審查,根據需要听取執紀執法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黨支部,並向審查合格的發展對象發放《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

發展對象未來三個月內將離開工作、學習單位的,一般不辦理接收預備黨員的手續。

第二十條經基層黨委預審合格的發展對象,由支部委員會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召開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有表決權的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人數的半數。

第二十一條支部大會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主要程序是︰

(一)發展對象匯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歷、家庭和主要社會關系情況,以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

(二)入黨介紹人介紹發展對象有關情況,並對其能否入黨表明意見;

(三)支部委員會報告對發展對象的審查情況;

(四)與會黨員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進行充分討論,並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在支部大會召開前正式向黨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統計在票數內。

支部大會討論兩個以上的發展對象入黨時,必須逐個討論和表決。

第二十二條黨支部應當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寫入《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連同本人入黨申請書、政治審查材料、培養教育考察材料等,一並報上級黨委審批。

支部大會決議主要包括︰發展對象的主要表現;應到會和實際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人數;表決結果;通過決議的日期;支部書記簽名。

第二十三條預備黨員必須由黨委(工委,下同)審批。

鄉鎮(街道)黨委所屬的基層黨委,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但應當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

黨總支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但應當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

除另有規定外,臨時黨組織不能接收、審批預備黨員。

黨組不能審批預備黨員。

第二十四條黨委審批前,應當指派黨委委員或組織員同發展對象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並幫助發展對象提高對黨的認識。談話人應當將談話情況和自己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在《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上,並向黨委匯報。

第二十五條黨委審批預備黨員,必須集體討論和表決。

黨委主要審議發展對象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發展對象符合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的,批準其為預備黨員。黨委審批意見寫入《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注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並通知報批的黨支部。黨支部應當及時通知本人並在黨員大會上宣布。對未被批準入黨的,應當通知黨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黨委會審批兩個以上的發展對象入黨時,應當逐個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六條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批,並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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